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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费搭乘事故后要赔偿
来源:苏听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5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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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免费搭乘事故后要赔偿 

   

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一起好意搭乘朋友,出现交通事故却要赔偿的案件。 案情回顾:2006116日,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,开着摩托车准备回家。当走到镇一街道时,遇到朋友余某,余某要求刘某搭乘其到石塘镇苏村。朋友相求,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,刘某左转回苏村,遇上宁某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开来,由于躲闪不及,两车发生碰撞,余某右脚被撞伤、两车损坏。庐阳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,负事故主要责任;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,负事故次要责任;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,不负事故责任。此后,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,余某多次找刘某、宁某协商未果,于2006511日把两人告上庐阳区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、住院费、误工费等合计人民币14351.87元。

 

法院审理为: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,是由两被告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,应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。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,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60%。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,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,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,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%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:刘某赔偿余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922元,宁某赔偿5281.78元,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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